本期导读
资本弱化的判定标准及纳税调整
第十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资本弱化的判定标准
1、债资比概述
现行法规”规定了在设立或注册的公司纳税人的最高债资比率。
(1)债务是指在一个财年或部分期间内的平均未偿还债务余额,其计算依据是:
①该会计年度每月末的债务余额的平均值;
②会计期间不满一年的,为相应月份的月末债务余额平均值。债务余额包括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的余额以及应付款项的利息。
(2)权益包括一个会计年度或部分期间的平均资本余额,其计算依据是:
①该会计年度每月末的资本余额的平均值;
②会计期间不满一年的,为相应月份的月末资本余额的平均值。
(3)资本余额包括财务会计准则所述的股权和从关联方取得的无息贷款。
2、债资比例
(1)法规规定的最高债务与资本比率为4:1。
(2)此债资比不适用于:
①银行;
②融资机构;
③保险和再保险企业;
④石油和天然气采矿业。一般采矿企业和其他矿业纳税人需遵守其签订的共享合同、工作合同或联合矿业工作协议约定的具体债资比要求;
⑤基础设施建设企业。
(3)银行是指银行法律中规定的银行和印尼银行。
(4)融资机构是指从事提供资金或资本货物的融资机构。
(5)保险和再保险企业是保险法律中提到的保险公司、伊斯兰教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伊斯兰教再保险公司。
纳税调整
(1)当纳税人的债资比例高于法定债资比时,融资成本应按照最高债资比允许的金额进行扣除。
(2)融资成本是纳税人为借款而承担的费用,包括:
①借款利息;
②与借款相关的折价和溢价;
③与借款相关的额外费用;
④租赁融资费用;
⑤贷款担保费用;
⑥上述利息支出生成的外币兑换差价。
(3)债务包括需支付利息费用的应付货款,不包括免税收入相关的债务和最终应税收入相关的债务,以及不是通过商业安排获得的债务。股权是基于会计准则的定义,包括关联方的无息贷款。债资比的计算公式为纳税年度内平均月末债务余额与股权之比。
(4)当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贷款时,该贷款交易仍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5)当纳税人的权益金额等于或小于零时,所有融资成本均不得扣除。
(6)2021第7号法令规定EBIDTA(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也是可接受的限制利息费用的方法。
(7)2022年第55号政府条例进一步引人了一个新的针对混合错配安排的反避税具体规则。该规则规定,若居民纳税人向非居民纳税人支付的款项,在非居民纳税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不被视为应税收入或被视为可扣除的费用,税务局有权拒绝纳税人对这些款项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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