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导读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第九章
税收管理机构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1)所有非个人纳税人和常设机构都应当设置账簿凭证。个体商户纳税人在指定营业额内开展独立商业活动时,应当设置并保留账簿。无能力设置保留账簿的纳税人,税务局有权按照核定利润对其征税。
(2)账簿凭证应为公司在其商业活动框架下提供或接收的任何形式的数据、财务记录或信息记录。其中应包括财务资料和其他文件。其他文件应包括虽然与财务资料不直接相关,但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电子或书面的资料。
(3)财务记录应包括纳税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年度利润表、账目、日记账或任何与企业经营过程中权利义务相关的书面材料。凡涉及增值税的交易,均须由应税企业在货物、服务交付时开具发票。每张增值税发票一般应当对应一笔具体的应税交易,而且必须使用印尼语言和货币。为确保买方能够获得进项税额抵免,应税企业必须向买方提供一份税务发票副本。买方不得自行开票。包含以下信息的商业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的税务发票:
①应税商品和服务销售方的名称、地址和税号;
②买方的信息,包括:姓名、地址、税号或身份证号或护照号(境外个人);买方为境外企业的,可提供企业名称和地址;
③商品或服务的类型、数量、价格或补偿,以及任何折扣;
④征收的增值税金额;
⑤征收的奢侈品销售税金额;
⑥代码、序列号和发票的开具日期;
⑦开票人的姓名、职位和签名。
另外,根据规定,其他单据(如账单、交货单、服务销售单、进出口报关单等)可视为增值税发票,但需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①应税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商或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和税号;
②计税依据;
③应付的增值税金额,出口除外。
自2021年2月17日起,印尼仅允许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发票相关规定如下:
①增值税电子发票可用于海关范围内的应税货物交付、非预期售出资产交付和应税服务交付;
②发票必须以电子方式签署(电子签署);
③未向税务局报告的增值税电子发票不视为增值税发票;
④如果交易被取消,卖方必须取消增值税发票:
⑤如果打印的发票损坏或丢失,可以重印;
⑥如果发票上的信息不正确、不完整或不清楚,可以更换发票:
⑦如果电子发票损坏或丢失,纳税人可以向税务局索取发票数据。
对于零售商的税务发票,向具有终端用户特征的购买者交付商品或应税服务,包括电子商务交易,视为零售交易。
零售商提供的税务发票可以不包括买方身份、卖方名称和签名。
税务发票的形式可以是现金账单、销售发票、收银机收据、票据、收据、交货证明或其他类似的付款证明。格式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①提供应税货物或服务一方的名称、地址和税号;
②商品或服务的类型、销售价格或返还金额以及折扣;
③征收的奢侈品增值税或销售税;
④税务发票的代码、序列号和编制日期。
对于以下货物或服务的终端用户交易,应正确、完整、清晰地填写税务发票:
①应税货物:
A.机动车辆形式的陆路运输;
B.巡洋舰、游览船、渡轮和游艇形式的水上运输;
C.飞机、直升机和气球形式的空中运输;
D.土地和建筑物;
E.枪支和枪支子弹。
②应税服务:
A.机动车辆形式的陆地运输租赁服务;
B.以巡洋舰、游览船、渡轮和游艇形式提供水上运输租赁服务;
C.飞机、直升机和气球形式的航空运输租赁服务;
D.土地和建筑物的租赁服务。
所有与增值税进项或增值税销项相关的账簿、记录和原始凭证必须保存10年。账簿、记录可以用电子形式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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